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校学研字[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竞赛包括:
(一)国家级竞赛:指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其中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A类赛事,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B类赛事。
(二)省部级竞赛: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国家部委及国家一级学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其中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为省部级A类赛事,其他国家部委、国家一级学会等主办的竞赛为省部级B类赛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和协调,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承办、组织与实施。
(一)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根据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承办与参加单位;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4.负责竞赛获奖奖励统计与发放工作。
(二)承办(参加)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研究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做好竞赛的相关指导工作;
5.对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归档,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承办(参加)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相关费用在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经费中开支。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综合性跨学科竞赛的经费开支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科竞赛经费采用分类管理,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运行费等。具体内容:
(一)报名费:用于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报名,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
(二)指导费:每项赛事指导教师总指导酬金不超过竞赛总开支的30%。
(三)耗材费: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专业实验(创作)材料、材料测试表征等费用。
(四)差旅费:用于指导教师、研究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在竞赛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包括竞赛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五)伙食补贴:用于比赛期间的伙食补贴。
(六)运行费: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等。
(七)其他: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鼓励承办(参加)单位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单位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成绩,对参赛师生进行表彰奖励。所有竞赛获奖均须报送竞赛文件、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奖杯实物(照片)等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进行奖励级别的认定及奖金的发放。
注:(1)同一作品在不同赛事获奖,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均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2)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按照一等奖的1.2 倍进行奖励;(3)国际级奖项,按照相应类别国家级奖项奖励标准的1.5-2倍进行奖励;(4)针对体育类学科竞赛,如比赛未设等级只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则第一、二名参照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第三、四名参照二等奖奖励标准发放,以后名次参照三等奖奖励标准发放;(5)针对体育类学科竞赛,研究生运动员破省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1000元,破全国纪录者每人每项另奖 2000 元;(6)获得创新论坛等优秀论文奖励的按同类别同等级的80%计算奖励;(7)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之上奖励组织单位1000元;获得优秀个人单项奖励的,每人每项另奖400元,获得优秀参与奖(入围奖)的除外;(8)以上奖励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奖励时不得超过此标准。
第八条 组织工作奖励。按该项目指导教师获奖总金额的30%另行奖励直接负责竞赛培训、组织的相关学院和部门。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文艺类和体育类竞赛获奖的,参照校现行本科生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教师参照人事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研究生,可在评优、评奖方面享受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科竞赛项目所获奖项,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